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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办东莞税务登记

 

一、办理对象
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如发生单位名称、法定代表人、注册类型、生产经营场所、经营地点(不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)、经营方式、经营范围、开户银行及帐号、企业形式、核算方式、注册资金、投资总额、生产经营期限、财务负责人、办税人员、总(分支)机构名称或其它税务登记内容变更的,均应办理税务登记变更。二、办理期限
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,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,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。
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,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,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,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。
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,应当依法向原扣缴税款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扣缴税款登记。
三、申请资料
(一)《税务登记变更表》;
(二)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营业执照(注册登记执照)原件及复印件(涉及营业执照上内容变更的);
(三)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、护照等合法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(涉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的);
(四)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正本、副本和税务登记表;
(五)未使用发票、发票领购簿、发票专用章和技监部门颁发的代码证及复印件(涉及企业名称、法定代表和注册类型变更的);
(六)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;
(七)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。
四、办理时间:即时办理。
五、违章处理
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的,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,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六、注意事项
(一)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人申报变更税务登记资料之日起30日内,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。
(二)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涉及税款、发票的处理
1、纳税人变更名称的应当先缴销发票;
2、纳税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,必须清缴税款、缴销发票,但国有企业无转制,由上级任命变更法定代表人的除外;
3、纳税人注册类型变更的,必须进行清缴税款、缴销发票;
4、防伪税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或变更法定代表人的,应重新签订《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责任书》和《防伪税控设备保管责任书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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